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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退役军人事务部、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的文件首亮相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时间:2020-06-24

   6月22日,全国人大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全文,对外征求意见。

  在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孙绍骋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就该草案作了说明。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的基本法律。
  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后,立刻着手
  外界对这部法律极为关注,截至发稿,征求意见的条数已经超过了1万条。

  政知君注意到,2018年4月,被称为退役军人“娘家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
  官网提到,该部对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视”。
  机构组建伊始,便将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迅速集中力量启动了研究起草工作。
  成立仅3个月(2018年7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就召开了座谈会,就《退役军人保障法(初稿)》向各界征集意见。

  当时,来自军地的10余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军事法律专家学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媒体代表参加座谈,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意见建议。
  在那次座谈会上,退役军人事务部副部长钱锋说,“我部组建伊始,就把起草《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一项最基础性的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集中兵力加班加点,在很短的时间拿出了初稿。”
  不过,从初稿形成到此次提交审议,历时两年。

  提交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
  草案说明中提到:
  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退役军人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对新时代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2018年3月机构改革之前对军官和士兵的安置、就业、优待等工作分散在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比较分散,需要整合。
  三是对退役军人工作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予以统筹解决。
  草案第一条明确,“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的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据草案说明介绍,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送审稿)》,于2019年7月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规范移交接收
  政知君注意到,草案规范了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
  草案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要求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对退役军人的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等事项作了规定。
  同时,草案还改进军地衔接机制。
  在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
  在“退役安置”方面,草案也做了规定。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草案还加强了安置保障。
  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等因素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对有参战经历的  优先安置草案第22条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草案还明确,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草案明确,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促进就业创业
  在“教育培训”方面,草案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继续教育。
  同时,明确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就学的学生,退役后在入学、复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教育优惠政策。
  在“就业创业”方面,草案明确,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等
  在“优待和抚恤”方面,草案明确,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草案第五十条还提到,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
  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接收时应举行迎接仪式
  在“褒扬”方面,草案明确,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地方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挪用、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 将被处分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明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几种行为包括:
  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草案还提到,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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