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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共法律服务新规: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无偿提供这些服务

来源:央广网  时间:2020-09-28

     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为总则、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激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9条,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界定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概念和责任主体,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独唱”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多家“大合唱”的转变。
    “目前,我省设区的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本建成,在服务和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王仲泉介绍,本次出台的《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同时,《条例》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的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分中心,也可以通过流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对于公共法律服务应该提供的内容,《条例》明确无偿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调解等服务,对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的具体服务范围和方式作了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备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为本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民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为保障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条例》规定无偿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出型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提供有偿公共法律服务时,对上述群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为加强队伍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规范发展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调解员、仲裁员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队伍,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端卫介绍,山东已经建成较为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省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达到8.3万个,法律服务人员达到32.4万人,建成法治宣传教育阵地3.5万个,2019年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超过900万件。“虽然山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平衡,实体、热线、网络三个平台融合度不高,集约化智能化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等问题。”李端卫说,《条例》提出了一系列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对于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优化服务资源供给、提升工作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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